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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人因传播、宣扬“全能神”在广东深圳获刑

作者: 来源: 分类: 内存条 添加日期:2022-02-12 浏览:0  评论:0

  2021年11月26日,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组织、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判处被告人许某良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;判处被告人尹某妹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;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

  被告人许某良,男,汉族,1971年生,小学文化,福建省莆田市人,捕前暂住深圳市坪山区。被告人尹某妹,女,汉族,1982年生,初中文化,江西省永新县人,捕前暂住深圳市坪山区。被告人靳某,男,汉族,1998年生,初中文化,山西省神池县人,捕前暂住深圳市坪山区。因涉嫌犯组织、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上述三人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17日被逮捕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许某良、尹某妹、靳某均系“全能神”组织成员。2020年年初开始,许某良化名“毅志”,在“全能神”深圳区域坪山教会尽教会带领本分,负责指挥、策划、组织所在教会“全能神”传教、信徒发展及管理、指令传达等事务。尹某妹化名“肖静”,在深圳区域坪山教会尽事物等本分,协助许某良管理所在“全能神”教会事务。靳某尽接待家本分,租赁新和路某室,为教会带领许某良传播、宣扬“全能神”提供食宿、场地等服务。尹某妹多次到新和路某室找许某良沟通“全能神”组织活动事务。2020年6月11日,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根据线索对新和路某室依法进行搜查,当场抓获许某良以及尹某妹,从房内查获宣传纸张、手写小纸片共220张,书籍1本,笔记本电脑7台,手机6部,平板电脑7台,U盘3个,读卡器16个,播放器1个,内存条1个,SD卡23张,移动硬盘4个,照相机1个,电子阅读器1个;并从尹某妹身上查获SD卡1张。同日,民警从马东三区尹某妹住处的卧室内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、移动硬盘1个、SD卡9张、手抄笔记本4本、手写纸张2张等物品。经深圳市公安局认定,从上述两处查获的纸质资料及移动储存介质中的视频、音频以及文档文件均属于“全能神”组织的传教宣传品。经对涉案查获的移动存储介质中检出的文档文件进行梳理分析,“毅志”“肖静”所属教会的“全能神”信徒名单经去重后,教会信徒共计30人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:被告人许某良、尹某妹、靳某无视国家法律,传播、宣扬“全能神”组织,组织、利用“全能神”组织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情节较轻,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、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,应予追究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在共同犯罪中,许某良系主犯,应按其参与组织、指挥的犯罪负责;尹某妹起次要作用,靳某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

  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四条,以及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第八项、第十一项及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,人民法院做出前述判决。

  第三百条 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 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  第二条 组织、利用组织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  (二)聚众包围、冲击、强占、哄闹国家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、宗教活动场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
  1.制作、传播宣扬的电子图片、文章二百张(篇)以上,电子书籍、刊物、音视频五十册(个)以上,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、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;

  3.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,或者利用群组成员、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、微信、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的;

  第四条 组织、利用组织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较轻”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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